健康养生园设备采购合同医院设备物资采购实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8日 点击:[8]人次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院设备物资采购行为,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提高治疗诊断与检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XX县卫生系统医疗仪器设备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盐卫[2009]64号)等,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物资采购的范围:与医疗、教育和科研等密切相关的设备物资等项目,设备包括医疗专业设备、通用设备、一般设备,物资包括卫生材料、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条 成立设备与物资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成员由纪检、财务科、设备科、总务科、院办室、使用科室、相关专家、职工代表等组成。其职责是:
1.执行医院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相关政策;
2.制定完善医院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具体实施办法;
3.组织设备物资招标活动;
4.组织编制招标文件、调研、考察、确定招标方式等;
5.组织处理合同协议的订立、核查、履行、违约等问题;
6.整理会议记录和保管招标文件等资料;
7.其他有关招投标事务。
采购计划与报批
各科室在每年10月底根据医疗业务发展需要,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下一年度所需的设备物资,各部门汇总后于11月底前上报设备与物资管理委员会。设备与物资管理委员会于12月组织讨论,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上报县卫健局,审批同意后纳入医院年度采购计划。
第五条 采购的方式
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法。但对国家明文规定的政府采购招标成本过高,或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现有设备损坏影响医院诊疗工作等原因,急需配置、采购的物资与设备,经县卫健局同意后可采用邀请招标形式,但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招标前,招标小组应当XX使用部门和有关专家讨论相关招投标事宜。
单价设备款在5万元以上,物资款在2万元(含年批量款)以上的以招标形式采购。限额以下的以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由分管院长、相关职能科室、使用科室的负责人组成临时谈判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必须先经院纪检组及院长同意后由临时谈判小组谈判采购。
第六条 采购的实施
采购小组应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同类产品市场行情及供应商基本情况,及时将前期工作情况上报设备与物资管理委员会。招标小组制作招标文书在媒体公告,和医院纪检组对报名人共同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标书。招标文件按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标书,否则不予以受理。
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小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经集体研究可选取下列任一种方式确定中标人:
现场开标——评标——定标;
开标——初评——考察——定标;
定标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转包或以附属单位代替,否则不予签订相应合同。
第七条 合同的订立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标书签订书面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院长与中标方签订合同,中标方须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方为有效,使用中标单位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公章订立合同无效。
第八条 组织验收
设备由设备科牵头XX使用部门共同组织验收,物资由仓库实物保管人根据合同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和物资有权拒绝验收,及时通知供货商并向医院领导汇报。验收人须在验收结算和入库单上签署意见并报医院财务科作结算依据。
第九条 款项结算
1.设备与物资项目一般应在验收合格后结算。医院财务科付款必须凭符合规定的项目合同、项目验收结算书(或入库单)等相关依据材料,并符合医院财务科报销规定。对合同约定实行分期付款的项目,严禁超进度付款行为。款项结算对象只限于中标人,医院财务科一律不与第三方结算。
2.合同价格变更必须由招标小组书面报告设备与物资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变动价格幅度;如遇突发性的市场价格波动,价格的确定必须经医院院长批准。
第十条 医院采购招标工作原则上定期组织,一季度一次
。特殊情况下,经县卫健局同意后,可以提前、推迟或增减采购。第十一条 采购招标纪律与处罚规定
1.采购招标小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医院纪检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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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各种方式规避招标的。1.2 招标工作人员泄露包括标底等应当保密的招标活动情况和资料
。1.3 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医院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1.4 接受投标人的吃请、索取与收受投标人的财物。
1.5 在招标投票前打招呼拉票或擅自开标。
1.6 擅自与中标人签订变更招标实质性内容、使医院经济利益受损的合同。
1.7 在样品考察和货物验收等过程中庇护供货商,不如实反映发现问题。
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招标小组有权责令改正,并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处罚,直至取消医院的供应商资格;造成损害的,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2.1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医院供应商资格的;
2.2 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3 与医院参与采购招标人员违规串通的;
2.4 向医院参与采购招标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5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医院签订采购合同的;
2.6 以次充好、假冒伪劣、降低物品标准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
2.7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定的。
第十二条 监督
1.医院采购招标工作接受医院纪检组、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
2.医院纪检组、财务科、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3.医院对采购人员要进行严格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加强自律;
4.招标结果必须在医院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