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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育儿女照片大江育儿女儿女护大江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5日    点击:[4]人次

长江发源于世界屋脊,支流辐辏南北,奔流不息,自西向东汇入东海。作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她不仅滋养了中国的广袤土地,更孕育了悠久璀璨的华夏文明。

但由于近现代以来不合理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影响,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水环境问题最为突出的地区之一。作为大江儿女的我们,应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守护好长江母亲河,构筑生态文明的美好家园。

将14万“鱼苗”放入汉江近日,襄阳老河口法院干警们与当地政府、检察院、农业农村局的干部职工们一同参与增值流放活动,将14万“鱼苗”放流入汉江,为汉江的环境建设添砖加瓦。

9月4日,襄阳老河口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审理查明, 3月4日,被告二人驾驶船舶至汉江洪山嘴段石头堆水域,二人将提前放置的13幅地笼网内的鱼收走后又重新放回地笼。当日16时许,李某某继续在该水域驾驶船舶,李某将事先准备的捕鱼杆接电实施电打鱼,持续一个多小时后,被渔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执法船拦截,并在船舱内查获捕捞的河鱼共计17.5公斤,其中电捕获鱼约9公斤。

经依法评估,根据此次电捕共造成约9公斤渔获物计算,电捕共造成约36公斤的鱼类受到影响,评估报告建议增殖放流鲫苗种(全长大于2cm)135000尾、乌鳢苗种(全长大于2cm)7500尾。

老河口法院遂依法加快审理此案,并于2020年9月17日依法作出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在汉江老河口段增殖放流鲫苗种(全长大于2cm)135000尾、乌鳢苗种(全长大于2cm)7500尾,并共同承担鉴定费3000元。

判决之后,承办法官把握住时机,规劝被告二人及时履行判决,最好能够现身说法、警示他人。这时的两名被告已是后悔不已,通过庭审和宣判,他们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绝不是“多捕了几条鱼”那么简单,而是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造成了汉江生态的严重破坏。他们甚至没想到过,庭审中会把他们造成的破坏以“鱼苗数量”来换算。

因此,当法官向他们提出建议时,两名被告当即“一拍即合”,立即表示同意第二天就“亡羊补牢”。联络、购买、验收......在法院干警的帮助下,14余万尾“小生命”终于在今天入住老河口的汉江“新家”,两名被告也在现场履行了“现身说法、警示他人”的承诺。

寥寥数斤,判处拘役近日,宜昌秭归法院开庭审理了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4起案件均发生在长江流域,寥寥数斤的渔获,却导致4人分别被判处一个月至三个月拘役的实刑!

在长江禁渔实行后,周某某、袁某某、周某某、宋某某等四人分别在郭家坝镇的郭家坝村、桐树湾村、头道河村、王家垭村附近的长江支流中使用渔网捕鱼,4人分别渔获刁子鱼3.42千克、刁子鱼0.805千克、刁子鱼1.17千克、泥鳅24条,4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月3日,秭归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了这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经审理,四人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周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袁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周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宋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四人所使用的非法渔具也被没收。

在审理时,被告人在庭审中辩称自己“没听说过要禁渔”,法官再次提醒: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长江十年禁渔,禁渔范围包括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十年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长江禁渔期可以钓鱼,限制条件为“一杆一线一钩”,其他偷钓行为可能会面临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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