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车电器维修工作泾阳泾阳法院交通事故恩怨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4日 点击:[3]人次
近日,泾阳法院审管办成功审结一起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拿到赔偿款的原告张某激动地说:“判决赔偿款我已拿到,被告也给我当面致歉了,我还是要感谢人民法院!感谢人民的好法官!”。
2021年10月30日13时许,被告任某驾车行驶至高泾大道姚坊村北十字口时,与直行的原告张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侧面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受损车辆在汽车修理厂维修13天。任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承办法官接到这个案件后,认真查阅了卷宗,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调取了相关事故资料,考虑到当事人情绪极端对立的实际情况,多次和任某联系,做工作,讲法律,说人情世故,其都以其车辆已刚买了“双保险”为由,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被告置之不理的态度不能理解,扬言“此案没个结果,要把官司打到中央去”。
因不能调解,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张某请求任某赔偿其不能正常货运的损失,该车辆却因本次事故存在无法使用的情况,结合当地同类型车辆租车行情,但因商业保险中对间接损失明确约定了免责条款并向投保人做出了提示说明,故法院判决由被告任某赔偿原告损失3900元。
宣判时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明裁判依据和结果,在案件处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也不放弃化解矛盾的机会。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明,任某意识到自己的不理智,表示愿意和原告张某和解,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也表示愿意接受被告道歉,双方最后达成和解,双方握手言和,和谐共处。至此,该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寄语:车辆购买了“双重”保险,并非就是进入了“保险箱”,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就可以全部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保险合同中往往是存在免责条款的。提醒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保险人有义务对免责条款应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作者:李璇
编辑: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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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